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8民初6858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8号28层01-09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明霞,女,198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彭泽县。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滕卫兴、蒋莹莹,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明霞、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