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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霞、常州市武进区礼嘉惠盛贸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等与惠州市惠城区俊源餐具加工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2219号
案件名称李霞、常州市武进区礼嘉惠盛贸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等与惠州市惠城区俊源餐具加工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霞,常州市武进区礼嘉惠盛贸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惠州市惠城区俊源餐具加工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219号原告:李霞,女,198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原告:常州市武进区礼嘉惠盛贸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吴正兴,总经理。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金诚,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惠城区俊源餐具加工厂,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小金口街道九龙村刘洞组388号。

经营者:陈俊华,男,198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学军,广东直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霞、常州市武进区礼嘉惠盛贸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惠城区俊源餐具加工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霞、常州市武进区礼嘉惠盛贸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霞、常州市武进区礼嘉惠盛贸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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