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知民初200号原告:叶磊,男,198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文芳,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舞钢市梦峥缘商行,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舞钢市矿建街道赵安装村3组112号。
主要责任人:郑红霞,住河南省平顶山市舞钢市矿建街道赵安装村3组112号。
原告叶磊与被告舞钢市梦峥缘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叶磊于2021年4月29日以依照法律规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是否进行诉讼是当事人的权利,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方式。
现原告叶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叶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