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18737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国梁,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301201610667040。
被告:深圳市狼图营销咨询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第一商务大厦4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26。
法定代表人:陈玉湖。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狼图营销咨询顾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00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