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9民初4号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江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开坛,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肖明,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授权。
被告:沅江市金龙电器店,住所地湖南省沅江市义和路。
经营者:吴素芬。
被告:陈长庚,男,195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
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沅江市金龙电器店、陈长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
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6元,减半收取603元,由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