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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义乌市新萃文化用品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782民初20737号
案件名称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义乌市新萃文化用品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义乌市新萃文化用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20737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玲玲,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义乌市新萃文化用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镇南门街249号。

法定代表人:楼巧芳。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义乌市新萃文化用品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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