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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大连市金州奇通通讯营业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辽0203民4707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大连市金州奇通通讯营业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市金州奇通通讯营业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3民4707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春乔,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金州奇通通讯营业厅,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联营一楼。

经营者王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大连市金州奇通通讯营业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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