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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康的智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丰熙食品有限公司、佛山市瑞普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初2238号
案件名称佛山市康的智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丰熙食品有限公司、佛山市瑞普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康的智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市丰熙食品有限公司,佛山市瑞普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238号原告:佛山市康的智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梁华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登潮,男,1949年9月24日出生,佛山东平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东莞市丰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水平村。

法定代表人:张盼盼。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捷,广东法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广东法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瑞普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肖广文。

原告佛山市康的智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丰熙食品有限公司、佛山市瑞普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实用新型名称:双道带式输送机,专利号:ZL20132049××××.8)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受理。

原告佛山市康的智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东莞市丰熙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侵犯原告专利号ZL20132049××××.8“双道带式输送机”实用新型专利权;

2.判令被告佛山市瑞普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专利号ZL20132049××××.8“双道带式输送机”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销毁侵权产品、专用模具及网页等宣传资料;

3.判令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00万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专利号ZL20132049××××.8、名称“双道带式输送机”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于2013年8月9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并于2014年3月19日公告授权。

该专利权利要求包括:1.双道带式输送机,包括胶带轮、胶带和电机,其特征是:胶带承重台两边各装有两个滚轴,胶带承重台通过支架安装到固定支撑板上部一侧,胶带承重台下方的同一侧固定支撑板错位设置两个胶带轮,两个胶带轮分别外套安装在两个转辊上,转辊穿过固定支撑板安装在减速箱转轴上,减速箱固定安装在固定支撑板的另一侧,胶带承重台上装两条胶带,减速箱装上电机,通过减速箱、转辊和胶带轮转动胶带。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道带式输送机,其特征是,所述胶带承重台下方的同一侧固定支撑板错位设置两个胶带轮为上下错位设置。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道带式输送机,其特征是,所述胶带承重台下方的同一侧固定支撑板错位设置两个胶带轮为水平错位设置。

原告专利构思巧妙,结构简单合理,占用面积小,相对目前一条胶带的带式输送机的胶带速度及传感器的反应时间灵敏度已到极限还可以提高一倍的生产率,主要使用在块状物料输送生产领域。

被告在东莞市丰熙食品有限公司内安装了4台双道料理机的构造与原告涉案专利一样,完全落入了原告的专利保护范围。

二被告无视上述专利权的存在,以极其隐蔽的形式在全国各地销售侵权产品,非法谋取利益,致使专利产品滞销,给专利权人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

本案审理过程中,2017年4月17日,被告佛山市瑞普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无效。

2017年11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上述专利作出第3376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原告佛山市康的智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该决定书的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其正在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本案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3376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决定宣告名称“双道带式输送机”、专利号ZL20132049××××.8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因此,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对原告的起诉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佛山市康的智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退回给原告佛山市康的智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证据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佛山市康的智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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