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7298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宁市袁花龙联炒货厂,经营场所浙江省海宁市袁花镇龙联村卫*组。
经营者:王家良,男,1969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袁花镇龙联村牛坟湾**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勤华,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理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瑜。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海宁市袁花龙联炒货厂、上海理民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月31日以被告上海理民商贸有限公司提供合法来源抗辩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海理民商贸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理民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吕清芳审 判 员 李 岚人民陪审员 曹文进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