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988号原告:广州市创宏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郑吉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厚财,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斌斌,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粤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钟少馨。
被告:广州特美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刘兴杰,该公司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东,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兴杰,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东,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创宏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粤馨贸易有限公司、广州特美声电器有限公司、刘兴杰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42047××××.5、名称“可发光的喇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广州市创宏电子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厚财到庭参加诉讼,广州粤馨贸易有限公司、广州特美声电器有限公司、刘兴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2018年1月19日,广州市创宏电子有限公司以已与广州粤馨贸易有限公司、广州特美声电器有限公司、刘兴杰达成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市创宏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对广州粤馨贸易有限公司、广州特美声电器有限公司、刘兴杰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市创宏电子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