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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绎立锐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光峰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与卡西欧电子科技(中山)有限公司、卡西欧(中国)贸易有限公司、深圳酷影时代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民初2016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绎立锐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光峰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与卡西欧电子科技(中山)有限公司、卡西欧(中国)贸易有限公司、深圳酷影时代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绎立锐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光峰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卡西欧电子科技(中山)公司,卡西欧(中国)贸易有限公司,深圳酷影时代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初2016号 原告:深圳市绎立锐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镇茶光路南侧深圳集成电路设计应用产业园402、403、410-1、411。

法定代表人:李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其阳,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市光峰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学府路63号高新区联合总部大厦21楼、22楼。

法定代表人:李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运,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卡西欧电子科技(中山)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科技大道西。

法定代表人:矢澤篤志,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卡西欧(中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386号第一层I部位。

法定代表人:OBAHIROMI大庭宏视,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深圳酷影时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赛格科技工业园三栋六楼1-15轴A-D轴间6M58。

法定代表人:李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琎,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绎立锐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光峰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卡西欧电子科技(中山)有限公司、卡西欧(中国)贸易有限公司、深圳酷影时代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绎立锐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光峰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绎立锐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光峰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撤诉后法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绎立锐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光峰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其余部分,由本院退回原告深圳市绎立锐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光峰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审判长 蒋  筱  熙 审判员 王  媛  媛 审判员 兰  诗  文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许逸楠(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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