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8602民初798号之一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君,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晓舟,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金盛国际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大桥北路24号。
法定代表人:包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永明,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萍,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京市浦口区陶刚百货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金盛百货市场一楼A6区17号。
经营者:陶钢。
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金盛国际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区陶刚百货经营部(经营者:陶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金盛国际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区陶刚百货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金盛国际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区陶刚百货经营部(经营者:陶钢)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衣硕朋审 判 员 吴 刚代理审判员 史锋华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汪 俐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