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1206号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0层。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长虹,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江干区正中眼镜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艮山西路*****号。
经营者:龚玉施,女,197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市江干区正中眼镜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
本案审理中,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