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1223号原告:吕茂富,男,197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军,浙江双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炽臻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仓里20号。
法定代表人:骆宏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关洪,浙江绣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吕茂富与被告义乌炽臻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本案审理中,原告吕茂富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茂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茂富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吕茂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