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896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经营场所:泉州市南安市仑仓镇登峰工业区28号)。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卓尔曼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林伟。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卓尔曼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13035××××.3)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现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