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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台荣与上海米优餐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沪0112民初28740号
案件名称孙台荣与上海米优餐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孙台荣,上海米优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28740号原告:孙台荣(SONTAIYONG),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住大韩民国首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良,江苏华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米优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汪洁,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猛,男。

原告孙台荣与被告上海米优餐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

原告孙台荣于2018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台荣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2.50元,由原告孙台荣负担。

审 判 长  王 贞审 判 员  钱建亮人民陪审员  曹文进二〇一八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邓怡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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