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民初274号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玲玲,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市德城区小刚副食超市,经营场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迎宾路车站街**号*A。
经营者:张继刚,男,198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市德城区小刚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