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初959号之一 原告:东莞市腾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锦厦社区河东二路7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刘建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冬,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木兰,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菠萝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梅龙大道卫东龙商务大厦B栋2层05号。
法定代表人:欧树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深圳浩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梅龙大道卫东龙商务大厦A座四楼408。
法定代表人:欧树晓。
原告东莞市腾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菠萝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浩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420808528.7)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腾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腾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撤诉后法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东莞市腾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其余部分,由本院退回原告东莞市腾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审判长 蒋 筱 熙 审判员 王 媛 媛 审判员 兰 诗 文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许逸楠(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