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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恒帆模塑有限公司与台州市黄岩汇川塑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10民初756号
案件名称台州市黄岩恒帆模塑有限公司与台州市黄岩汇川塑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台州市黄岩恒帆模塑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汇川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10民初756号 原告:台州市黄岩恒帆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南城街道方山下村印山路305号。

法定代表人:胡红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谷静,浙江郑和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黄岩汇川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经济开发区江口街道永达路。

法定代表人:柯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米良,台州市方圆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黄岩恒帆模塑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黄岩汇川塑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市黄岩恒帆模塑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市黄岩恒帆模塑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市黄岩恒帆模塑有限公司撤诉。

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台州市黄岩恒帆模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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