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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长有与王红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783民初3917号
案件名称胡长有与王红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寿光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胡长有;王红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民初3917号 原告:胡长有,男,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被告:王红光,男,汉族,住山东潍坊市临朐县。

原告胡长有与被告王红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胡长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胡长有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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