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1971民初65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涛,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石碣佳利福便利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碣镇梁家村铭华路*号。
经营者:李裕鑫,男,198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揭西县,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石碣佳利福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
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