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民初46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朝铭,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溪市时代眼镜店,经营场所鹰潭市贵溪市北大街**号,注册号360681600161503。
经营者:周宇东,男,汉族,1992年2月4日出生,住贵溪市。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贵溪市时代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计收40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