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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笑子与潘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10民初1380号
案件名称杨笑子与潘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笑子,潘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10民初1380号原告:杨笑子,女,198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上海浩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笑,女,198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笑子诉被告潘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笑子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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