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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阜阳临沂商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安徽阜阳阜临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皖民终158号
案件名称安徽阜阳临沂商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安徽阜阳阜临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阜阳临沂商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安徽阜阳阜临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民终15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安徽阜阳临沂商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法定代表人:曹继廉,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安徽阜阳阜临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法定代表人:黄金山,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

法定代表人:任有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王传理,北京市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阜阳临沂商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安徽阜阳阜临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因与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2民初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安徽阜阳临沂商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安徽阜阳阜临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以其与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安徽阜阳临沂商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安徽阜阳阜临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阜阳临沂商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安徽阜阳阜临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0800元,减半收取45400元,由安徽阜阳临沂商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安徽阜阳阜临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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