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3民初546号原告:苏州世鉴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吴六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哲,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娟娟,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胜阔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李秉森,营运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郜少毅,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克家具(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梅,执行董事。
被告:徐梅,女,汉族,1983年1月27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美根,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世鉴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胜阔家居有限公司、沙克家具(上海)有限公司、徐梅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苏州世鉴家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世鉴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原告苏州世鉴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杨馥宇人民陪审员 汤洪波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