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川01民辖终1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天伦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南江路3号。
法定代表人:郑天力,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荣龙,四川律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天伦之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兴盛镇舒坪社区2组。
法定代表人:蒋旭云,执行董事。
案件由来:四川天伦食品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7民初10750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上诉事由:被上诉人没有明确具体侵权行为地,不应当适用��权行为地法院管辖,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裁定理由: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审法院是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标准为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另原审原告诉称在原审地域管辖范围内的多家商场在销售“天伦”商标的产品,生产厂家注明为“四川天伦食品有限公司”,即侵权行为实施地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内,故原审法院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标准的通知》、《最高人民法��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