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604民初924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文,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镐荣,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顺德北滘李新华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马龙村马村建设路**号*层*排商铺,注册号:440681601501561。
经营者:李新华。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顺德北滘李新华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受理。
原告于2018年2月5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