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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广济等与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京73民初1941号
案件名称盛广济等与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昂,盛广济,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初1941号原告:李昂,男,1976年3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盛广济,男,1989年11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上述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宏湖,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叶,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辰西路*号院*号。

法定代表人:刘双江。

原告李昂、盛广济诉被告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李昂、盛广济于2017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昂、盛广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李昂、盛广济撤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元,减半收取六百五十元,由原告李昂、盛广济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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