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203民初1201号之一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雨洁,福建品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思明区诚逸食品便利店,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337号中关委大厦西侧B店面。
经营者:颜雪丽,女,198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雪斌,男,1991年2年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系颜雪丽之弟。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木田,男,196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系颜雪丽之父。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思明区诚逸食品便利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7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2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德芬审 判 员 李缘缘审 判 员 潘伟生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曹琳莉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