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037、3039号原告:吴华,男,汉族,1985年5月2日生,户籍地址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熊燕文,均为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艺雅乐纱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原告吴华诉被告佛山市艺雅乐纱窗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案,所涉专利分别为:ZL201230081275.4“围墙护栏(001)”、ZL201230295724.5“楼梯护栏花(0009)”。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诉讼中原告吴华对本二案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吴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撤诉本二案的起诉。
本二案案件受理费共100元(每案50元),减半收取共计50元(每案25元),均由原告吴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