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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淄川双杨镇润民乐购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鲁03民初14号
案件名称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淄川双杨镇润民乐购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淄川双杨镇润民乐购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3民初14号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亿辉,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江倩,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川双杨镇润民乐购超市,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双杨镇杨寨村农贸市场。

经营者:刘小民。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川双杨镇润民乐购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2150.00元,由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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