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3民初14号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亿辉,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江倩,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川双杨镇润民乐购超市,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双杨镇杨寨村农贸市场。
经营者:刘小民。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川双杨镇润民乐购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2150.00元,由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