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106号原告:佛山市承林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林佐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成,该公司知识产权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波,该公司法务总监。
被告:佛山市一度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李振朝,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佛山市承林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一度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佛山市承林家具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佛山市承林家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佛山市承林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3元,减半收取1191.5元,由佛山市承林家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