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203民初2645号之一原告:厦门快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二期观日路26号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93。
法定代表人:温祝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桂莲,福建尚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雅萍,福建尚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剑飞,男,198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82。
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快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剑飞、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快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快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快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厦门快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德芬审判员 李缘缘审判员 潘伟生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同舟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