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渝01民初89号原告:重庆凯捷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鸡冠石镇石龙村豆土塆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0N。
法定代表人:邓红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剑星,重庆谢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雾龙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兴南路13号第2栋。
法定代表人:彭利东,职务不详。
被告:重庆市育才职业教育中心,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钓鱼城办事处花滩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0H。
法定代表人:董庭富,职务不详。
本院于2018年2月7日受理原告重庆凯捷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雾龙��防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育才职业教育中心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
经查,本案案由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被告重庆市育才职业教育中心的所在地在合川,且本案诉讼标的为80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部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调整重庆市部分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范围的批复》的规定,发生在合川区且标的在300万元以下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