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初1113号原告:郝立新,男,196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冬暖,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徐水区康明机械厂,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安肃镇长城北大街****号。
负责人:商亮,该机械厂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顺利,河北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亮,男,197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
原告郝立新与被告保定市徐水区康明机械厂、商亮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郝立新于2018年2月1日庭审中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商亮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郝立新撤回对被告商亮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立新撤回对被告商亮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