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20962号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379号801房。
法定代表人:杨紫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振贤,公司员工。
被告:孙晴晴,女,199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晴晴、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5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