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10民初226号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农业局内。
法定代表人:方旭东,主任。
委托代理人:方超,北京浩天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潇炜,北京浩天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明英,女,198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院在受理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诉被告王明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于2018年1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