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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骏翱礼品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上海裕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1973民初1155号之三
案件名称广州骏翱礼品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上海裕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骏翱礼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上海裕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东莞谢岗裕宝塑胶制品厂,隆丰洋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3民初1155号之三原告:广州骏翱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中山八路石路基36-38号三楼311房。

法定代表人:罗辉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剑,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植韫,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治国,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裕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上海市闵行区万源路2800号A124室。

法定代表人:金贞爱。

被告:东莞谢岗裕宝塑胶制品厂,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谢岗镇稔子园村。

法定代表人:张益齐。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世斌,广东万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磊晶,广东万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隆丰洋行(LONGSHORELIMITED),住所地为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红磡鹤园东街*号***室(RM307HENGNGAIJEWELRYCTR4HOKYUENSTREETEASTHUNGHOMKL)。

原告广州骏翱礼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上海裕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东莞谢岗裕宝塑胶制品厂、隆丰洋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立案受理;

后因案情需要,本院分别于2017年3月29日、2017年11月14日裁定本案中止审理。

原告诉称,原告是一家集礼品创意研发、生产制造、销售的企业,于2012年8月2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第28类第XXXX号“YOOKIDOO”,并于2015年9月28日被国家商标局予以核准注册。

第28类第XXXX号“YOOKIDOO”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均为:秋千;

摇摆木马;

玩具;

盖房玩具;

玩具小房子;

玩具娃娃;

活动玩具(床铃);

橡皮泥;

运动用球;

游泳池(娱乐用品)等。

目前第XXXX号“YOOKIDOO”商标仍在有效期内。

原告在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经营管理的淘宝网上发现一家名为“吴博士美国代购”的淘宝网网店售卖标记为“YOOKIDOO”商标的玩具产品,该玩具产品使用的商标标识与原告所有的第XXXX号“YOOKIDOO”商标相同,且该商品与原告所有的第XXXX号“YOOKIDOO”商标所核准使用的商品是相同的。

同时,在该网店中,原告还发现被告上海裕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给该网店的销售“YOOKIDOO”商标玩具产品的许可资料。

另外,从该产品外包装上的产品标签显示生产商为被告东莞谢岗裕宝塑胶制品厂,经销商为被告上海裕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2016年8月23日,原告委托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刘涛律师向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申请对三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原告认为,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上海裕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东莞谢岗裕宝塑胶制品厂未经原告授权许可,擅自生产销售“YOOKIDOO”品牌玩具,造成了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严重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有权,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作为网站的经营管理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未能尽到严格审核义务,也未能尽到严格管理义务,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三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和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侵犯了原告所有的商标专用权。

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裕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停止销售假冒“YOOKIDOO”商标的玩具产品;2.被告东莞谢岗裕宝塑胶制品厂停止生产销售假冒“YOOKIDOO”商标的玩具产品;

3.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

4.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查处侵权行为所支付公证费、交通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合计8000元;

5.本案诉讼费全部由四被告承担。

经查,原告广州骏翱礼品有限公司的案涉注册商标于2017年9月21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会员宣告无效。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由于原告广州骏翱礼品有限公司的案涉注册商标已被宣告无效,对原告广州骏翱礼品有限公司的起诉应予驳回。

如广州骏翱礼品有限公司日后有证据证明上述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被生效的行政判决书撤销,广州骏翱礼品有限公司可另行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广州骏翱礼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460元,待案件生效后退回原告广州骏翱礼品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广州骏翱礼品有限公司,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上海裕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东莞谢岗裕宝塑胶制品厂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隆丰洋行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钟丽丽人民陪审员  殷伟强人民陪审员  彭永捷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明杰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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