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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波、黄余通等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326刑初29号
案件名称黄海波、黄余通等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平阳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2-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海波,黄余通,陈建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浙0326刑初2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海波,男,1971年12月7日出生于浙江省平阳县,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平阳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监视居住,2017年1月26日被继续监视居住,同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2月12日被本院决定逮捕,次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池方景、黄飞,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余通,男,1978年2月8日出生于浙江省平阳县,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平阳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监视居住,2017年1月26日被继续监视居住,同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大春,浙江雅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建,男,1977年2月11日出生于浙江省平阳县,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平阳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监视居住,2017年1月26日被继续监视居住,同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宗耀,浙江雅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公诉刑诉[2017]1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海波、黄余通、陈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颜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海波、黄余通、陈建及辩护人池方景、黄飞、杨大春、黄宗耀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始,被告人黄海波、黄余通、陈建在未经浙江果语电器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共同租用平阳县蔡氏祠堂,合伙非法生产印有该公司持有的“果语”、“GIOCOSO”商标的榨汁机,委托他人印制带有“果语”、“GIOCOSO”商标的贴纸、外包装、使用说明书、合格证等配件,并组装予以销售。

截至2016年5月19日,公安机关在平阳县蔡氏祠堂现场查获并扣押带有“果语”、“GIOCOSO”商标标识的二维码101010枚、榨汁机使用说明书18250张、彩色外包装盒6020个,带有“果语”商标标识的合格证(保修卡)23200张、榨汁机成品190个、半成品562个,“果语”、“GIOCOSO”商标标识37120枚,以及生产设备1套。

其间,被告人黄海波、黄余通、陈建共生产销售假冒“果语”、“GIOCOSO”牌榨汁机6万台,销售金额达人民币300万元以上。

案发后,被告人黄海波、黄余通、陈建于2016年5月25日到平阳县公安局投案,且于2017年5月2日赔偿浙江果语电器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67万元,并取得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黄余通归案后规劝一名犯罪嫌疑人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海波、黄余通、陈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以前供述,证人蔡某、陈某、林某、王某、孙某、吴某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被扣押的涉案物品,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核准商标转让证明,变更登记情况,未授权证明,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发明专利证书,出库单,送货单,销售清单,送货凭证,存折,收款收据,银行交易明细,谅解书,赔偿款收据,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立功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海波、黄余通、陈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结伙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黄海波、黄余通、陈建犯罪后能自首,其中被告人黄余通归案后有立功表现,且三名被告人已赔偿被害公司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均有悔罪表现,本院均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均予以采纳。

涉案物品及被告人的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海波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二、被告人黄余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三、被告人陈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上述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现扣押在公安机关的涉案假冒“果语”牌榨汁机成品190个、半成品562个、相关标识、包装盒及生产设备等物品,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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