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初3646号原告:德尔未来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区七都镇人民东路。
法定代表人:汝继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成伟,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杰,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硚口区彭易光地板经营部(原武汉市硚口区馨德尔地板经营部),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汉西一路70号D11-1号,经营者彭易光,公民身份号码:4202221981********。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纯,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博威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东山头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肖友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刘国庚,男,汉族,户籍住址湖南省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小春,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的原告德尔未来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硚口区彭易光地板经营部(原武汉市硚口区馨德尔地板经营部)、被告湖北博威木业有限公司、被告刘国庚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
原告德尔未来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德尔未来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尔未来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德尔未来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