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初1152号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尤广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珊珊。
被告:沈阳市和平区盛合达电子经营部。
经营者:张根群。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和平区盛合达电子经营部侵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8日立案。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25元,减半收取912.5元,由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赵 钺审判员 林晓楠审判员 乔雪梅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谷 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