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民初138号原告:车升亮,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
被告:必赢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5号青旅大厦11层1109-1112单元。
法定代表人:汉劳·合恩班格(HANNOHORNBANGER)。
原告车升亮与被告必赢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01日立案。
原告车升亮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车升亮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车升亮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车升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