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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义乌市瓦佩电子商务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民初1326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义乌市瓦佩电子商务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义乌市瓦佩电子商务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1326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晓东、赵荣茂,浙江隆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瓦佩电子商务商行,经营地址:浙江省义乌市福田四区**幢*号***室。

经营者:郑长征,男,汉族,1978年7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执行董事。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瓦佩电子商务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由“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变更为“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8年1月26日,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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