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2789号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机场中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薛黎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雄,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先娥,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沭阳县畅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七雄街道道口村村部东侧。
法定代表人:丁建才。
被告:丁建才,男,汉族,1979年12月6日生,住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
被告:宿迁市优里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巴黎新城商业街51栋102号。
法定代表人:孙青。
被告:孙青,女,汉族,1990年8月25日生,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告:沭阳县宝祥木制品厂,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七雄镇高树村。
投资人:洪振华。
被告:洪振华,男,汉族,1976年12月17日生,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告:沭阳县七雄社区华红木制品厂,经营场所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七雄社区高树村洪庄组。
经营者:杨海玲。
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沭阳县畅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丁建才、宿迁市优里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孙青、沭阳县宝祥木制品厂、洪振华、沭阳县七雄社区华红木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1日立案。
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