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民初7937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为,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兵坊(天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泗村店镇商贸大街南侧18号101-21。
法定代表人:汤锦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聪,该公司员工。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兵坊(天津)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1日立案后,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韩志明代理审判员 冯 震人民陪审员 齐金惠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悦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