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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德莱斯和豪瑟尔两合公司与北京古大仪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京73民初856号
案件名称恩德莱斯和豪瑟尔两合公司与北京古大仪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2-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恩德莱斯和豪瑟尔两合公司,北京古大仪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初856号原告:恩德莱斯和豪瑟尔两合公司(Endress+HauserGmbH+Co.KG),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马尔堡79689主街1号。

法定代表人:安德烈亚斯·迈耶尔(AndreasMayr),该公司常务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传江,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弋,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北京古大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东直门外万红西街2号4幢P107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贝,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告恩德莱斯和豪瑟尔两合公司与被告北京古大仪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恩德莱斯和豪瑟尔两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脉冲雷达物位计系列及导波雷达物位计系列产品;

2.判令被告销毁库存的所有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以及合理支出(包括公证费、侵权产品购买费、翻译费、查档费、律师费)共计人民币232325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ZL01822148.3号“料位测量装置”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于2006年1月11日获得授权,至提起本案诉讼时仍合法有效。

原告发现被告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脉冲雷达物位计(型号为GDRD56、GDRD58)和导波雷达物位计(型号为GDGW51、GDGW55)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告的上述行为构成对原告发明专利权的侵害,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2月23日作出第3499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涉案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包括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案中,原告据以主张权利的涉案专利权已被宣告全部无效,其目前缺少基于涉案专利请求人民法院给予司法保护的权利基础,则原告与本案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故本案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而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的情形。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恩德莱斯和豪瑟尔两合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恩德莱斯和豪瑟尔两合公司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北京古大仪表有限公司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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