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4民初8号原告:杭州蓝山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安定路56-5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01。
法定代表人:盛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峰、郭美云,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盐鑫蓝山咖啡馆,经营场所:浙江省海盐县武原街道新桥北路与秦山路交汇处(南山广场内)。
经营者:顾冰,女,汉族,1975年7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海盐县,原告杭州蓝山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海盐鑫蓝山咖啡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蓝山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杭州蓝山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