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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尚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淄博新干线包装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民初530号
案件名称厦门尚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淄博新干线包装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2-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尚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淄博新干线包装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530号原告:厦门尚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集和路288号4#厂房一至三层B部分。

法定代表人:吴兹福,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菊,福建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新干线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西南路77号。

法定代表人:鲁巢周,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光,山东康桥(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一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陈水达,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尚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新干线包装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厦门尚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委托���讼代理人陈晓菊,被告淄博新干线包装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水达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院长批准延长审限六个月。

原告厦门尚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淄博新干线包装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厦门尚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320694091.4、名称为“一种密封的茶叶罐”)的产品,并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成品与半成品、删除网络宣传资料;

2、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即立即删除涉嫌侵害厦门尚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ZL201320694091.4号“一种密封的茶叶罐”实用新型专利的产品图片及网址链接;

3、淄博新干线包装有限公司向厦门���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25214.2元,总计人民币125214.2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淄博新干线包装有限公司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3年11月5日,厦门尚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于2014年4月16日经授权公告,取得了专利号为ZL201320694091.4、专利名称为“一种密封的茶叶罐”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有效期至2023年11月04日。

因为专利技术的诸多优点,该专利产品一经面世即广泛获得市场的好评,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

厦门尚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发现淄博新干线包装有限公司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开设的淘宝网平台、“1688”网络平台上公开销售的茶叶罐产品的技术特征与前述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特��相同,落入了该实用新型专利权1-6的保护范围。

侵犯了厦门尚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专利权。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淄博新干线包装有限公司就本案所涉原告名称为“一种密封的茶叶罐”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1320694091.4)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于2018年1月12日作出第3446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本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侵权诉讼已无权利基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厦门尚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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