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344号原告:江门市云达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
法定代表人:谢志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瑞传,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靓丽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莫良波,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山市卓彩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莫良波,该公司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托诉讼代理人:孙海杰,男,汉族,住广西藤县,系以上两公司股东。
原告江门市云达灯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靓丽灯饰有限公司、中山市卓彩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28××××.8,名称“灯(3036、3037)”】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江门市云达灯饰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瑞传、中山市靓丽灯饰有限公司及中山市卓彩照明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杰到庭参加诉讼。
2018年2月2日,江门市云达灯饰有限公司以已与中山市靓丽灯饰有限公司、中山市卓彩照明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门市云达灯饰有限公司申请对中山市靓丽灯饰有限公司、中山市卓彩照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门市云达灯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6元,减半收取计593元,由江门市云达灯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