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5民初6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名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浔荣发五金商行,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泰安西路亚洲城*期*号楼店铺。
经营者:奚彩娟,女,198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洪畴镇甲午村洪明北路**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浔荣发五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南浔荣发五金商行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浔荣发五金商行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